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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罪会被判几年(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发布时间:2024-10-30 09:16:00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 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 不构成本罪;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 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 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 、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本罪成立。本款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 是指被害人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使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使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遭受特 别重大的损害。依照本款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掌 握的权力,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往往会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 应当更加严格,因此,本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错告或者检举不实,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正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以有利于打 击犯罪,保护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诽谤罪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被诬陷人受刑 事追究;2.诽谤罪捏造的事实不一定是他人犯罪的事实,而诬告陷害罪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犯罪的事实;3.诽谤罪行为人的手段是散布其捏造 的事实,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手段是向有关机关告发其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4.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 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诬告陷害罪不是亲告罪,属于国家公诉案件。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不以犯罪处理的以下情形:

(1)诬告与错告的界限

《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诬告陷害犯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相似点是,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从诬陷的内容和目的上看,又各不相同,要认真加以区别。一般诬陷行为捏造的事实,仅限于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观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诽谤罪的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第二,捏造事实的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诽谤罪捏造的事实不局限于犯罪事实,只要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即可。第三,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要有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诽谤罪只要公开扩散即可。第四,诬告陷害罪属于国家公诉案件;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分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挙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构成报复陷害罪。两者的区別比较明显:第一,犯罪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除自己以外的自然人,没有限定具体身份;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等特殊群体。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报复陷害罪责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第三,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立该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犯罪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他人受到陷害。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捏造事实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陷害的,其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的想象竟合,应当以较重的诬告陷害罪定罪。

四、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

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均有提供虚假事实陷害他人使其遭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只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等特殊主体。第二,存在的时空范围不同。诬告陷害罪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前,其目的是引发刑事诉讼活动,以对被诬陷人追究刑事责任。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参与的刑事诉讼环节。第三,接受告发的机关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告发单位只要足以引起刑事追究即可;伪证罪则是正在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机关。第四,主观目的不完全相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例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第五,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予以告发,伪证罪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其参与刑事诉讼的环节,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行为。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1979年《刑法》第138条第1款对诬告陷害罪只规定了量刑原则,即“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而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不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1997年修订刑法时,总结了经验,对诬告陷害罪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

2.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该条第2款规定的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罚。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诬告陷害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诬告陷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诬告陷害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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