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什么意思是个人吗(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的界定)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条释义:
1.本条变化
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2.规范目的
第一,本条一方面确立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另一方面确立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原则,即任何自然人,不管具有什么样的自然或社会属性(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年龄、语言、信仰、职业、地位等),皆无差别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阐明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则根本无从谈起。
第三,自然人只有在生存期间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除非法律另作特别规定,胎儿、死者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规范含义
(1)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
第一,相对于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言,自然人是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其生存受自然法则支配,具有生老病死之长情。
第二,相对于物而言,自然人不只是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生物学意义的人),更应被看作伦理意义上的人,即具有人格尊严、不应作为客体或工具而应当作为主体或目的予以对待的人。
(2)出生与死亡
第一,出生:与母体相分离(此即谓出);与母体分离后须具有生命(此即谓生)。
第二,死亡:本条所指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关于死亡时间的判定应综合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跳停止等因素判断。
(3)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在功能上具有人格的内涵,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意味着具有民法上的人格。
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是否出生。具有法定性。不存在任何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与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重大差异,后者的享有会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的影响。当事人单独或协议放弃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意思表示无效。
民事权利的享有与民事义务的承担,需要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再满足特定的法定事实,如成立合同、发生侵权等。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因自然人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所有不同,但凡自然人,无需任何条件,皆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后,才实际享有的法律之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既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又是其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而民事权利则仅指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与范围是法定的,与自然人的意志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法律不管自然人的意思如何,强制性的把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他,并不允许其放弃或对其予以限制;而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直接反映了自然人的意志。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然后,民事权利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又可以被依法限制或剥夺。
4.举证责任分配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条包括两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一是自然人自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权利形成规范,主张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应对自然人出生这个法定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权利消灭规范,否定自然人之民事权利能力者,应举证证明自然人死亡这个法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