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登记的居住权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4-07-27 09:00:50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包括合同和遗嘱。
居住权的设立应当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但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是绝对权,必须经一定形式予以公示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房屋受让人具有善意,并通过产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可以对抗没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人。
房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一是受让人为善意;二是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房屋受让人为非善意,则居住权合同相对人可以对抗,说明房屋受让人在知晓房屋所有权瑕疵的基础上同意接受该不利权利,视为其选择容忍该居住权,居住权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登记。
居住权设立需要注意:
(1)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了居住权合同一般条款要求。
(2)我国对居住权采取登记主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