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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员工关于试用期常见的六个问题,这里给你说清楚了!

发布时间:2024-07-29 15:15:49

问题一: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答: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问题二:试用期可以约定的时间是多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为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可以超过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二次延长试用期的。而且,约定的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且该员工已经履行了违规约定的试用期,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员工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问题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少发或不发工资吗?

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四:试用期内要交社保吗?

答: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五: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答: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只需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可。

问题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因员工的过错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之并列,可见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看作是员工的一种过错,因此,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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