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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词条|国有独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7 15:00:46

中文名:国有独资公司


英文名:Wholly State-owned Company


类别:公司法


概述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特定性。所谓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所谓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由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我国现行公司法删除了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对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展至今,其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行业和企业。其他领域应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转换。


(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但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财产管理等许多方面,都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单独发起设立。这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仅有一个股东,公司章程需要由设立人依公司法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后报经设立人批准。


(二)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这是指将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依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与程序的规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既具有股东会的部分决策权限,又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对外代表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名至13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所谓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不同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后者只是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由此可见,专任制度较之竞业禁止的规定更为严格。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负责人专任制度,旨在防止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造成的对国有资产的损害。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机构


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唯一的股东,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必须有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权。该代表机构十几年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而不断变换。依现行法,是以各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代表机构。由此,形成了国家—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的授权经营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国家和政府之间,是所有者与所有者代表之间的关系。按照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是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二层次,政府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是行政上的委托授权关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特设的直属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他机构不再担负该职责。


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是出资者与被出资者,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独资公司对国家投资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行使股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至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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