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股东知情权”,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害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此类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公司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二元化机制,股东无权直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往往只能通过选任的股东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02年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郑某向该公司出具股东知情权通知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通知书送达后,该公司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郑某并说明理由。郑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经审查,法院认为郑某已向该公司提出查阅自公司成立时起至今的会计账簿书面请求,但该公司未将会计账簿提供给郑某查阅,亦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且该公司未举示有效证据证实郑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故郑某作为公司股东诉请该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时起至今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牡丹江中院提醒公司法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妥善保管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材料。下一步工作中,牡丹江中院将定期公开发布辖区内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典型司法裁判案例,不断加强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的司法宣传推广。